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小字第1827號民事判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06月0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貳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
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
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06月22日向原告申請貸款,最高訂
約額度新台幣(下同)100,000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
11.99計算,暨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10計
算,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
約金。詎被告自95年01月21日起未依約還款,尚積欠本金
76,247元,提領費0元,合計76,247元,及前開所示之約定
利息及遲延利息,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
所示。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申請書、「好好貸款」
申請書、貸款融資查詢單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
,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堪信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被給付如主文
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遲延利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436
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06 月  0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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