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四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四二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零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間,在高雄市楠梓區查獲被告甲○○施用毒品案而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後淨重0、0四公克),係屬違禁物,爰請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後段宣告沒收等情。
三、經查,上開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後毛重0、0四公克)係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於八十九年一月八日以高雄警楠分刑字第0三三0號解送人犯報告書,移送被告甲○○涉嫌施用海洛因毒品案件所隨案移送之扣押物,今該案件業經檢察官以被告經施以強制戒治並停止戒治交付保護管束期滿為由,為不起訴處分在案(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二三二號),而上開扣案之毒品一包其成分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供承在卷,且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採尿液經送檢驗亦呈嗎啡陽性反應,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煙毒尿液檢驗成績書一紙在卷可按,並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一包應屬第一級毒品無訛,揆諸前揭規定,是本件之聲請宣告沒收乃屬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柯彩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真芬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