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交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賠償損害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二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一二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主張之請求權基礎及其原因事實複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其次,對照觀之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一條至五百零四條之規定,可見附帶民事之判決始須與刑事判決同時為之,若為附帶民事裁定,則無須同時為之。本件之刑事案件雖經裁定停止並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中,然因本院職務上所已知之事項,大法官之解釋曠日廢時,常非短暫時日所能完成,若待其解釋並經審判刑事案件後,再行裁定移送本案至民事庭,對原告似有不利,是以不待解釋及審判,先行裁定移送之,併予指明。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王福康法官王慧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
書記官盧鏡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