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2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2709號上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案由所載「聲請併案案號:同署95年偵字14598、14599、14655、14723、16584、18411號」,應更正為「聲請併案案號:
同署95年偵字第2883、2885、2896、2846、3634、2884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案由所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5年偵字第14598、14599、14655、14723、16584、18411號聲請併案審理案號,核係該署95年偵字第2883、2885、2896、2846、36
34、2884號之誤寫,此有該署聲請併案審理函文六紙及相關卷宗存卷可按,依前揭說明,此種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張正亞法官陳榮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麗芬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