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建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字第245號上訴人宏燁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橋設計有限公司因94年度建字第245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捌仟肆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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