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9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輔佐人乙○○即被告之子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屏東縣○○鄉○○村○○路八之六號。
理由按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住居,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
116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迄今,茲本院認上開羈押原因雖仍存在,惟尚非不得以限制住居確保案件之審判,爰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屏東縣○○鄉○○村○○路8之6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林家聖法官楊文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書記官林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