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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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65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所為之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六五三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16日以95年度訴字第1653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惟被告經送觀察勒戒,於90年7月4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釋放,至其本件查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日即95年8月12日、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日即95年8月12日前4日內,已逾5年期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應先經過觀察勒戒程序,是本件認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鄭舜元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書記官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