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4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4729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債務人丁○○債務人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丁○○、丙○○是否依民法第748條負連帶保證責任。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徐德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