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1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4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2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併科罰金新台幣4萬元,上訴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4630號維持原判決確定。於97年4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5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5月7日法矯司字第098090593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98年5月7日法矯字第0980015864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李春地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