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嘉金簡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期貨交易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嘉金簡字第七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六四一號)及移、七三0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連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伍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為設於嘉義市○○路○○○號三樓之三「宏承國際資訊有限公司」(下稱宏承公司)及設於臺南市○○路○段○○○號十三樓之二「宥森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宥森公司)之負責人,明知上開二公司未經主管機關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許可並取得經營期貨經理事業之證照,竟基於概括之犯意,先後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間、九十三年一月間起,未經許可,連續擅自經營「外幣保證金交易」之期貨經理業務,其經營方式係以上開二公司名義刊登廣告,招攬不特定之人為客戶,經施以短期訓練,使之熟稔投資技巧後,即由客戶先行匯款最低一千美元之保證金至合作之澳門期貨交易商「華基利商業投資國際集團有限公司」(WAKELLYBUSINESSINVESTMENTLTD.下稱華基利公司)指定之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帳戶內。嗣於匯款完成後,上開二公司即指導客戶填寫客戶協議書、信用利潤申請書、提款守則同意書、現匯擔保金(訂金)交易規則、產品介紹暨交易細則等文件,再將之寄交華基利公司以完成簽約程序,並取得交易帳號,而成為上開二公司之正式客戶。此後,客戶可由上開二公司提供之場所及電腦終端機觀看或查詢外幣即時行情,並自行以該行提供之國際電話號碼下單至華基利公司買賣英鎊、歐元、日元及瑞士法郎等四種外幣。交易後之數日,華基利公司則將交易日結單傳真予上開二公司,由該二公司轉交客戶確認無訛後,即完成交易,盈虧則俟平倉後結算差價,而華基利公司則於客戶每口交易中扣取八十美元之手續費,再依上開二公司仲介客戶每月成交口數之多寡,每口給付三十五至四十美元不等之退佣。嗣先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經如附表一所示之警調單位查獲,並分別扣得上開公司所有供經營期貨經理業務所用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二、所憑證據:
(一)證人 鄭世鈴 、 吳秀鍛 、甲○○、 盧義德 證詞。
(二)附表二編號(一)、(一)之(1)、(二)、(二)之(1)之證物。
(三)被告乙○○於警局、調查局初詢、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乙○○所為,係違反期貨交易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而犯同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款所定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罪。被告先後於嘉義、臺南違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亦為構成要件同一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
(二)爰審酌被告前無任何犯罪前案紀錄之品行、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為貪圖利益之犯罪動機、違法經營金融業務之手段、犯罪對金融市場及投資人所生之損害及犯罪後坦認犯行之態度等諸般情狀,並參酌檢察官具體求刑之內容,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三)被告前未曾受任何刑之宣告之事實,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件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次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檢察官亦具體為被告求處緩刑,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五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用啟自新,並觀後效。
(四)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經營前開二公司所有供違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所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沒收之;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之(1)、(二)之(1)之物,則與違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無涉,爰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許兆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江芳耀附表一:(查獲情形)
(一)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站(搜索)查獲宥森公司違法情事。
(二)九十三年四月六日,經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搜索)查獲宏承公司違法情事。
(三)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三日,經臺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據報循線查獲宥森公司同上違法情事。
附表二:(扣案物)
(一)財經Q&A壹冊、中華日報徵才廣告壹冊、中華日報徵才廣告及進組名單壹冊、每日投資交易策略捌頁、對 鎖平倉 通知書拾壹頁、AE佣金獎金計算方法拾壹頁、對帳單貳頁、損益表拾伍頁、(空白)印鑑卡等資料壹冊、請款單(口數獎金)壹冊、指令記錄(一)壹冊、指令記錄(二)壹冊、指令記錄(三)壹冊、指令記錄(四)壹冊、市場術語拾貳頁、客戶協議書壹冊、外匯策略表壹冊。(以上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保管字第一0五六號扣案物)
(一)之(1)員工(全職)簽到表壹冊。
(二)求才廣告貳拾壹頁、訓練教材肆拾頁、工作申請表伍拾頁、客戶佣金計算表壹頁、客戶協議書貳拾玖頁、匯出匯款申請書肆頁、通告貳拾陸頁、客戶交易資料明細表肆拾柒頁、交易日結單肆拾肆頁、信用利潤申請書壹頁、授權提領單伍頁、公司簡介叁頁等物。(以上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保管字第一0三三號扣案物)
(二)之(1)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壹張、員工簽到表拾頁。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期貨交易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
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
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款: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五、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