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號原告己○○被告辛○○
乙○○甲○○○丁○○戊○○丙○○庚○○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60,960元(計算式:153.81平方公尺x公告土地現值16,000元/平方公尺=2,460,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