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1089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請付現金或匯票(匯票抬頭:台灣苗栗地方法院)。
二、請查明所欲請求者係支票或本票之票款,金額若干?並提出請求金額之票據影本。如係依支票請求,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退票日)起算;如係依本票請求,利息起算日應自到期日起算。
三、債務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志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