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142號聲請人乙○○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 劉永培 律師相對人國防部海軍司令部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乙○○與相對人國防部海軍司令部間本院民國九十五年度重國字第三0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重上國字第三號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叁仟捌佰陸拾伍元,並加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乙○○與相對人國防部海軍司令部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經本院九十五年度重國字第三0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重上國字第三號判決確定,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相對人國防部海軍司令部負擔百分之四十七,餘由聲請人乙○○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及附註計算式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書記官林芝儀┌──────────────────────────┐│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元)│支付人│├────────┼────────────┼────┤│第一審裁判費★│貳拾肆萬貳仟柒佰叁拾陸元│聲請人│├────────┼────────────┼────┤│第一審裁判費確定│玖仟柒佰零玖元│││部分(0.0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第一審裁判費除去│貳拾肆萬貳仟柒佰叁拾陸元│││確定部分外之數額│減│││(即未確定部分)│玖仟柒佰零玖元│││────────│────────────│││小計│貳拾叁萬叁仟零貳拾柒元││├────────┼────────────┼────┤│第一審證人日旅費│壹仟壹佰肆拾貳元│聲請人│├────────┼────────────┼────┤│第二審裁判費│貳拾肆萬柒仟零貳拾元│相對人│││────────────│────│││壹拾壹萬陸仟肆佰叁拾玖元│聲請人││────────│────────────│────││小計│叁拾陸萬叁仟肆佰伍拾玖元││├────────┼────────────┼────┤│相對人應負擔金額│貳拾叁萬叁仟零貳拾柒元│││(除第一審確定部│加│││分外,百分之四十│壹仟壹佰肆拾貳元│││七)│加││││叁拾陸萬叁仟肆佰伍拾玖元│││────────│────────────│││小計│伍拾玖萬柒仟陸佰貳拾捌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乘│││五入】│百分之四十七││││────────────││││貳拾捌萬零捌佰捌拾伍元││├────────┼────────────┼────┤│相對人應負擔金額│貳拾捌萬零捌佰捌拾伍元│││扣除相對人已墊支│減│││金額│貳拾肆萬柒仟零貳拾元││├────────┼────────────┼────┤│總計│叁萬叁仟捌佰陸拾伍元││└────────┴────────────┴────┘★附註:第一審裁判費及確定部分之計算式:(新臺幣/元)1第一審裁判費之數額
聲請人起訴原請求相對人給付一千九百八十九萬九千零一十六元,於九十六年三月一日擴張為請求給付二千七百一十九萬七千一百八十元,爰合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二十五萬一千三百六十元;嗣聲請人復於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減縮聲明為請求給付二千六百二十一萬九千三百四十五元,應徵裁判費二十四萬二千七百三十六元,就所納裁判費超過二十四萬二千七百三十六元部分,應由減縮請求之聲請人自行負擔,爰不列入計算。2第一審確定部分之比例①聲請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時請求數額為二千六百二十一萬九千
三百四十五元,經本院判決其中一千七百三十四萬七千零三十七元部分勝訴,其餘八百八十七萬二千三百零八元部分敗訴,聲請人上訴爭執其中七百七十三萬七千九百二十二元部分,而相對人就其敗訴(一千七百三十四萬七千零三十七元)部分全部上訴,是聲請人獲敗訴判決之請求其中一百一十三萬四千三百八十六元因未上訴已經確定,為「第一審確定數額」。
②「第一審確定部分數額」一百一十三萬四千三百八十六元除以
「原告第一審辯論終結時請求訴訟標的金額」二千六百二十一萬九千三百四十五元,等於「第一審裁判費確定比例」0.04【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