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7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7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三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原名張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三00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乙○○(原名 張靖依 ,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改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九十年、九十一年間陸續以新臺幣(下同)一萬二千元之價格,向不詳姓名男子購買丙○○之身分證影本(該身分證於九十一年二月間遺失),偽造之丙○○在新岳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之薪資單、丙○○之扣繳憑單,己○○之身分證影本(該身分證於九十年間遺失)、偽造之己○○在摩哥科技開發有限公司工作之薪資單、扣繳憑單,丁○○之身分證影本(該身分證於九十年一月間遺失)、偽造之丁○○在金品國際食品有限公司工作之薪資單、扣繳憑單及已換貼上乙○○照片之變造之丙○○身分證影本等證件資料。乙○○復持上開證件資料,分別向富邦商業銀行(下稱富邦銀行)、中華商業銀行(下稱中華銀行),亞太商業銀行(下稱亞太銀行)、玉山銀行申請信用卡(犯罪時間如附表),致上開銀行不疑而發放信用卡予乙○○、乙○○即持上開銀行核發之五張信用卡,分別至臺中市各商店刷卡消費,並在簽帳單上偽造丙○○、己○○、丁○○之署押,再持交予店員,詐取商品。另乙○○向亞太銀行申請信用卡之時,亦同時以丙○○之名義向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想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訂購電腦乙台,並在訂購單上填寫丙○○之戶籍資料,並偽造丙○○之署押,再持交予營業員,聯想公司人員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將電腦送至乙○○指定之臺中市○○路○段○○○巷○○號三樓三號,乙○○亦在簽收單上偽造丙○○之署押,再持交安裝人員。乙○○亦於同日持亞太銀行之信用卡至臺中市○○路○段○○○號甲○○○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矽晶公司),以丙○○之名義消費刷卡二萬一千五百元,購買手機二支,復在申請書上偽造丙○○署押,及持貼有其照片之變造之丙○○身分證影本交予服務人員,以申請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門號,致服務人員不疑而交付手機及門號。乙○○之上開行為足生損害於上開銀行、丙○○、己○○、丁○○及消費之廠商。嗣於九十一年四月間為亞太銀行、玉山銀行發覺而報警查獲。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乙○○已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日死亡,業經被告之大姊 張瓊雯 於司法信箱陳明在卷,並有被告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一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許旭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附表:
申請時間侵害銀行被冒名者所持證件取得信用刷卡金額
卡張數
1、90.12.30.富邦銀行以丁○○丁○○身分證影本一張
名義填寫薪資單、扣繳憑單申請書共計
136415元
2、91.1.26.富邦銀行以己○○己○○身分證影本一張
名義填寫薪資單、扣繳憑單申請書
3、91.2.6.中華銀行以己○○己○○身分證影本一張49024元
名義填寫薪資單、扣繳憑單申請書
4、91.3.17.亞太銀行以丙○○丙○○身分證影本一張94264元
名義填寫薪資單、扣繳憑單申請書
5、91.4.2.玉山銀行以丙○○丙○○身分證影本一張12985元
名義填寫薪資單、扣繳憑單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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