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交易字第6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交易字第6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六二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一三七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乙○○公訴不受理。
事實
一、甲○○曾於民國八十六年間,因犯贓物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復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凌晨五時許起至八時三十分許,在台中市○○路朋友住處,飲用啤酒一瓶多,致影響駕車能力而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後,仍於同日上午,酒後無駕駛執照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即車號000—0二一號重機車,沿台中市○○路由篤行路往大誠街方向行駛。於同日上午八時五十分許,途經台中市○區○○路與興民街口之無號誌交岔路口時,竟於酒後注意力不集中疏於注意車前狀況冒然穿越該交岔路口,適同一時、地,有乙○○駕駛車號00—七二一三號自用小客車,沿台中市○○街由中正路往光復路方向行駛,亦應注意車輛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未減速小心行駛即貿然行經該交叉路口,由於雙方有上述之疏失而於上開交岔路口發生擦撞,致甲○○人車倒地受有右側鎖骨骨折、臉部撕裂傷之傷害(傷害部分於審理中撤回告訴)。嗣經警據報前來處理,經當場測得甲○○呼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四0毫克,始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甲○○訴由台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甲、被告甲○○部分:
一、右揭酒後不能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罪事實,已據被告甲○○坦承不諱,並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酒精濃度測試表、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照片六幀附卷可稽。按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中所稱「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係屬不確定之法律概念,除衡之行為人駕車時飲用酒類之程度及血液中酒精含量之多寡外,並應參以行為人當時之精神狀態、駕馭車輛之情形及對於交通號誌或指揮之遵守能力,以資相佐,斷非徒以飲酒數量作為取決是否成罪之唯一標準。法務部八十八年五月十八日法八八檢字第00一六六九號函即同此意旨。被告駕車前即已飲用酒類,於駕駛車輛肇事後,經警測定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成分已達每公升零點四○毫克,揆之前揭說明,其駕駛車輛之注意能力已因飲酒而較平日為低,並與他車發生碰撞,顯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事証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公共危險罪。又被告甲○○曾於八十六年間,因犯贓物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並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所生危害尚非重大,於審理中坦承犯行,且本件車禍亦受有傷害等一切情狀,從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乙、被告乙○○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乙○○於右揭時地駕駛車牌號碼00—七二一三號自用小客車,沿台中市○○街由中正路往光復路方向行駛,應注意車輛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未減速小心行駛即貿然行經該交叉路口,而與甲○○所駕駛車號000—0二一號重機車於上開交岔路口發生擦撞,致甲○○人車倒地受有右側鎖骨骨折、臉部撕裂傷之傷害。因認被告乙○○犯有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人於第一審辯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上開犯行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甲○○於辯論終結前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錄附卷可稽,依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丙、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許金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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