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補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補字第25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2523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劉建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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