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小字第144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小字第1440號
原   告 乙○○○
            73號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竹縣○○鄉○○村○○○街○○號,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蘇姿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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