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71號原告 葉芳妤 送達代收人 葉彥廷 被告 黃振哲
陳昱宏 陳有成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簡廷恩
法官黃郁姈
法官鄭苡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思穎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