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17號原告 劉碩文 (年籍資料詳卷)被告 張煌明 (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4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民國112年6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吳孟宇
法官蕭孝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庭羽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