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4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劉宇庭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鍾佳良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原告之訴違背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2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即明。次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同法第5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債權人已就其一請求權基礎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已核發之支付命令經債務人提出異議,而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於訴訟仍繫屬中,如其後復以同一請求權基礎再行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為避免該支付命令因債務人提出異議,而又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致同一事件於法院重複繫屬,法院應駁回債權人其後支付命令之聲請。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係依民法第185條、273條規定請求債務人鍾佳良賠償其損害,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惟債權人就此損害賠償事件,前已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56號(原112年度附民字第16號移送民事庭審理後改分)受理在案,此經本院調取該事件卷宗審閱無誤。則依首開說明,於前開事件繫屬中,債權人自不得以同一請求權基礎之原因事實,向法院再行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從而,債權人本件之聲請顯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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