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唐泰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沒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唐泰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111年8月11日凌晨5時許,在南投縣○○鄉○○路000號附近筍市場公廁內,以將海洛因加水稀釋置入針筒內,以注射方式施用海洛因一次。被告前開所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因被告死亡經本院於112年2月15日以111年度訴字第454號判決公訴不受理,並於112年3月16日確定,所扣白色粉末1包(淨重為0.0326公克)經送驗鑑定後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所扣注射針筒3支均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均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施用毒品案件,因被告已於112年2月8日死亡,而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54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等情,有該案判決書、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毒偵字第929號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後,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10800520號鑑驗書及扣押物品清單等件在卷可佐,足認前開扣案物屬第一級毒品而均為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附著毒品之包裝袋、針筒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同條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育貞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附表:
編號名稱及數量備註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為0.0326公克,含包裝袋1只)檢品編號:B00000002內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無法析離之注射針筒3支檢品編號:B0000000B0000000B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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