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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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20號聲請人 黃淑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案程序終結。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黃阿金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監護宣告,而相對人黃阿金已於本件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之112年6月4日死亡,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除戶資料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煒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書記官陳品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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