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484號原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捌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民事民五庭法官林秀圓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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