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61號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被告因九十三年度交簡上字第一三四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志
法官包梅真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悉愛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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