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91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4年度訴字第691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53,5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