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易字第134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易字第134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吳書瑾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調偵字第1410號),本院受理後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處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如附件所示。

二、按檢察官就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3項、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第452條定有明文。又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亦有明定。

三、本件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該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乙○○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本院交簡字卷第49至50頁),參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調偵字第1410號

  被   告 甲○○ 女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里00鄰○○0000

             號

            居臺南市○○區○○路000號17樓之2

             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涉及肇事逃逸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9月24日7時30分,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南市安平區建平七街由西往東方向行駛,在行經建平七街與健康三街之路口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當時為日間有自然光線,天候晴,路面為乾燥無缺陷之柏油路面,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而提前左轉,此時適有乙○○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後載其子李OO(未滿18歲,年籍詳卷),沿建平七街自對向駛來,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即貿然前行,致雙方車輛發生碰撞,致李OO受有右踝挫扭傷之傷害。

二、案經乙○○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甲○○、告訴人乙○○於警詢、偵訊之供述。

(二)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暨車損照片、診斷證明書、監視錄影畫面截圖及錄影檔案光碟、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截圖及錄影檔案光碟。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檢 察 官 江 孟 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張 書 銘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

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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