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25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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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2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3年度附民字第254號原告 黃正德 被告 林慧珊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本院103年度自字第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慧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
3年度自字第27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附帶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紀文惠
法官李殷君法官林鈺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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