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75號原告力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永興 訴訟代理人 蔡淑媛 律師被告常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秀麗 訴訟代理人 伍安泰 律師
黃厚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書記官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