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858號原告 邱馨慧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被告 李長志 賠償新臺幣(下同)3076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307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2,688元,原告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書記官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