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82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820號

原告 王明慧 詳卷

被告 黃惠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5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文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宇淳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