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154號
上訴人 謝宗翰
被上訴人 張家嫿
訴訟代理人 吳展旭 律師
連星堯 律師
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張志全 律師
林采妤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45萬75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萬70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書記官蔡沂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