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154號

上訴人 謝宗翰

陳思妤

謝岡陵

被上訴人 張家嫿

訴訟代理人 吳展旭 律師

連星堯 律師

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張志全 律師

林采妤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45萬75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萬70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書記官蔡沂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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