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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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16號
上訴人
即被告葉月愛
高菻鍹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蔡沅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車籍變更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萬8,200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3萬3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書記官張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