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小字第4020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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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盧錦裙 即私立全球通外語電腦短期補習班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小字第4020號履行契約事件於民國95年7
月26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
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宛瑩
  書 記 官 謝宗霖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5月間受僱於原告,擔任安親課
輔老師,雙方簽有「全球通員工契約書」,約定月薪新台幣
(下同)2萬元,工作期限1年,若未經原告同意提前離職
,須賠償2個月薪資以為懲罰;詎被告於同年10月26日即無
故曠職,顯然違約,爰依上開契約約定,訴請被告給付4萬
元違約金。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契約書、勞資爭議協議書等各
1份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惟其前到庭對原告主張之事實並不爭執,陳稱:伊因不適應
工作環境,所以沒有去上班等語,是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上開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萬元
違約金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
文所示。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謝宗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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