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О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朱渭陽 律師被告甲○○
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巫政松
法官周淡怡法官吳炳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秀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