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亡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亡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亡字第十二號
聲請人 吳春秀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 吳昌政 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宣告吳昌政於中華民國八十年八月十五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遺產負擔。
事實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子吳昌政於民國七十三年八月十五日失蹤,迄今失蹤已滿十五年,音信杳然,生死不明,前經聲請本院准以八十八年家催字第五十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
二、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八十八年度家催字第五八號公示催告卷宗。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總則第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之子吳昌政,於七十三年八月十五日失蹤,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已逾七年,曾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家催字第五八號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限已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首揭民法總則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得於失蹤滿七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三、本件失蹤人吳昌政,自七十三年八月十五日失蹤,計至八十年八月十五日,屆滿七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十二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王萬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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