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31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31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311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庚○○
甲○○丁○○乙○○丙○○己○○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0198、10199、10200、10201號)及移送併辦(94年度偵字第112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庚○○共同連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連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丁○○、乙○○共同連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丙○○、己○○共同連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三、四、五所示之仿冒商標香菸、包裝紙箱及附表六編號一至五、編號七至十四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庚○○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88年度訴字第2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於民國90年3月3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甲○○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2年度交簡字第2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6月,如易科罰金以3百元折算1日確定,於93年3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竟均不知悔改,與丁○○、乙○○、丙○○及己○○共六人均明知附表一所示之「DAVIDOFF」、「峰MI-NE」、「MILDSEVEN7及圖」、「MILDSEVEN及圖」、「CASTER及圖」、「長壽Gentle及圖」、「Gentle及圖」、「長壽及圖」、「LONGLIFE」、「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標章」、「MarlboroLabel」等商標圖樣及文字,分別係瑞士商大衛杜夫公司、日商日本香煙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商菲利普莫里斯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或其前身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註冊或經受讓所取得之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菸、菸草及其他相類之商品,且均在專用期間內,未經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使用相同商標圖樣之仿冒商品。竟於真實姓名不詳綽號「大頭( 黑俊 )」成年男子所參與之走私集團,以不詳價格自大陸地區販入仿冒商標香菸並輸入至臺灣地區後,庚○○、甲○○、丁○○、乙○○、丙○○及己○○即受「大頭(黑俊)」僱用,而與「大頭(黑俊)」共同基於販賣仿冒商標香菸之概括犯意聯絡:
(一)於93年5月25日,先由乙○○向不知情之 辜月鳳 承租臺北縣樹林市○○街○○○巷19之3號倉庫作為存放仿冒商標香菸之倉庫,經乙○○清點不知情之貨車司機 簡明新 等人載運至上址倉庫之仿冒商標香菸數量後,庚○○、甲○○、丁○○、丙○○即在該址負責拆卸包裹仿冒商標香菸之防水袋、分類統計及出貨等工作,庚○○另負責記帳,而以每條150元、
170元不等之價格,將存放於上址倉庫內之MILDSEVEN牌、DAVIDOFF牌等仿冒商標香菸,連續販賣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勇伯」、「阿國」、「沈太太」等不特定之中南部香菸中盤商,藉以牟求不法利益,嗣於93年6月4日,在上址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香菸、包裝紙箱及其等所有如附表六編號一至七所示之物。
(二)於93年5月底及同年9月中旬某日,乙○○再分別承租臺北縣○○鎮○○路○○○號之28、臺北縣○○鎮○○路37之8號、臺北縣○○鎮○○路24之13號等處所作為存放仿冒商標香菸之倉庫,乙○○即在上開各倉庫與「大頭(黑俊)」另行承租之臺北縣○○鎮○○路○○○號7樓辦公室內,與客戶聯絡訂購仿冒商標香菸及收帳業務,另丁○○負責記帳工作,庚○○、己○○從事清點仿冒商標香菸並載運出貨等工作,而以每條110元至170元不等之價格,將存放於上址倉庫內之長壽牌、MILDSEVEN牌、 尊爵 長壽牌、新樂園牌、峰牌、DAVIDOFF牌、CASTER牌等仿冒商標香菸,連續販賣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貴」、「阿省」、「黃董」等不特定之顧客,藉以牟求不法利益,嗣於93年10月8日,為警分別至上址查獲,並在臺北縣○○鎮○○路○○○號7樓之辦公室內,扣得其等所有如附表六編號八至十五所示之物;在臺北縣○○鎮○○路○○○號之28倉庫內,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仿冒商標香菸;在臺北縣○○鎮○○路37之8號倉庫內,扣得附表四所示之仿冒商標香菸、包裝紙箱;在臺北縣○○鎮○○路24之13號倉庫內,扣得如附表五所示之仿冒商標香菸。
二、本案證據:
(一)被告庚○○、甲○○、丁○○、乙○○、丙○○、己○○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之自白。
(二)告訴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戊○○於警詢之指述、告訴人日商日本香菸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林秋萍於檢察官訊問時之指述。
(三)證人辛○○、辜月鳳於警詢之證述、證人簡明新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
(四)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商標註冊證影本4件及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影本7件、扣案仿冒商標香菸照片26張。
(五)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3年6月14日JTZ000000000
0號、93年11月19日JTZ0000000000號函文影本各1份。
(六)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93年6月17日台菸酒菸字第0930011754號、93年11月19日台菸酒菸字第0930023637號函文影本各1份。
(七)商真股份有限公司93年6月4日93年營字第159號函文影本1份。
(八)臺北縣政府查獲違法嫌疑菸酒案件現場處理紀錄表影本
5紙、基隆市政府查獲違法嫌疑菸酒案件現場處理紀錄表1紙。
(九)通訊監察譯文影本2份、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1件。
(十)扣押物品目錄表5份及扣案如附表二、三、四、五所示之仿冒商標香菸、紙箱與附表六所示編號一至五、編號七至十四所示之物。
三、核被告庚○○、甲○○、丁○○、乙○○、丙○○、己○○六人所為,均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被告六人與真實姓名不詳綽號「大頭(黑俊)」之成年男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六人先後數次販賣仿冒商標香菸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應依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雖僅就被告庚○○、丁○○、乙○○部分請求論以連續犯,惟被告甲○○、丙○○、己○○三人於各次被查獲前,既已有多次出售仿冒商標香菸予他人之情事,且聲請書犯罪事實欄內亦載明被告六人與綽號「大頭」者有概括犯意聯絡,自應同論以連續犯;又移送併辦之事實與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同一,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又被告等各販賣行為分別同時侵害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專用權人之法益,屬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查被告庚○○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88年度訴字第2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於90年3月3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被告甲○○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2年度交簡字第2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3百元折算1日確定,於93年3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在卷可參,被告甲○○、庚○○皆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規定,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六人貪圖不法獲利,販賣來源不明之仿冒商標香菸,嚴重危害消費者之健康,且其行為非僅對商標權人造成損害,更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並助長仿冒商標之商品充斥市面,對市場競爭秩序產生危害,亦對民眾價值判斷及尊重智慧財產權之守法觀念形成誤導,且本件查獲仿冒商標香菸之數量甚多,兼衡渠等均係受綽號「大頭(黑俊)」所僱用、各人犯行期間之長短及犯後均已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二、三、四、五所示之仿冒商標香菸及包裝紙箱,均係被告六人所販賣之仿冒商標商品,不問屬於其等所有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83條宣告沒收之。而扣案如附表六所示編號一、編號八至十三之物,乃被告等人販賣仿冒商標香菸之紀錄;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編號二至五、編號十四之物,乃被告等人所有,用以和「大頭(黑俊)」及顧客聯絡販賣仿冒商標香菸事宜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扣案如附表六所示編號七之物,係用以開啟存放仿冒商標香菸倉庫處之遙控器,皆屬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等人供承在卷,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至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編號六、十五之物,卷內尚無積極證據可資證明係供犯本案販賣仿冒商標香菸犯行所用或所得之物,爰不為沒收之諭知;又告訴人日商日本香煙產業股份有限公司雖具狀請求本院改用通常程序審理,惟被告等所犯商標法第82條法定最重本刑僅為1年有期徒刑,被告等先前又均未曾犯商標法之案件,是本院認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尚無不當,均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6條、第55條、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鄧雅心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商標名稱及圖樣│商標專用權│商標註冊│專用期限││││人│號數││││││││├──┼───────┼─────┼────┼────┤│一│DAVIDOFF│瑞士商大衛│00000000│94年3月1││││杜夫公司││5日│├──┼───────┼─────┼────┼────┤│二│峰MI-NE│日商日本香│00000000│95年6月││││煙產業股份││30日││││有限公司│││├──┼───────┼─────┼────┼────┤│三│MILDSEVEN7│日商日本香│00000000│95年6月3│││及圖│煙產業股份││0日││││有限公司│││├──┼───────┼─────┼────┼────┤│四│MILDSEVEN及圖│日商日本香│00000000│95年6月3││││煙產業股份││0日││││有限公司│││├──┼───────┼─────┼────┼────┤│五│CASTER及圖│日商日本香│00000000│99年7月1││││煙產業股份││5日││││有限公司│││├──┼───────┼─────┼────┼────┤│六│長壽Gentle及圖│臺灣菸酒股│00000000│101年4月││││份有限公司││15日│├──┼───────┼─────┼────┼────┤│七│Gentle及圖│臺灣菸酒股│00000000│101年4月││││份有限公司││15日│├──┼───────┼─────┼────┼────┤│八│長壽及圖│臺灣菸酒股│00000000│101年10││││份有限公司││月31日│├──┼───────┼─────┼────┼────┤│九│LONGLIFE│臺灣菸酒股│00000000│101年10││││份有限公司││月31日│├──┼───────┼─────┼────┼────┤│十│臺灣菸酒股份有│臺灣菸酒股│00000000│101年10│││限公司標章│份有限公司││月31日│├──┼───────┼─────┼────┼────┤│十一│MarlboroLabel│瑞士商菲利│5839│95年10月││││普莫里斯股││31日││││份有限公司│││└──┴───────┴─────┴────┴────┘附表二(於臺北縣樹林市○○街○○○巷19之3號倉庫查扣):
┌──┬────────────┬──────────┐│編號│仿冒商標香菸名稱│數量│├──┼────────────┼──────────┤│一│長壽黃包裝香菸│193條│├──┼────────────┼──────────┤│二│長壽白包裝香菸│120條│├──┼────────────┼──────────┤│三│新樂園香菸│4條│├──┼────────────┼──────────┤│四│CASTER香菸│208條│├──┼────────────┼──────────┤│五│峰香菸│3078條│├──┼────────────┼──────────┤│六│DAVIDOFF黑包裝香菸│18527條│├──┼────────────┼──────────┤│七│DAVIDOFF白包裝香菸│21892條│├──┼────────────┼──────────┤│八│MILDSEVEN香菸│8669條│├──┼────────────┼──────────┤│九│長壽商標香菸紙箱(白包裝│51個│││)││├──┼────────────┼──────────┤│十│長壽商標香菸紙箱(黃包裝│4671個│││)││├──┼────────────┼──────────┤│十一│MILDSEVEN商標香菸紙箱│2201個│└──┴────────────┴──────────┘附表三(於臺北縣○○鎮○○路○○○號之28倉庫查扣)┌──┬────────────┬──────────┐│編號│仿冒商標香菸名稱│數量│├──┼────────────┼──────────┤│一│峰香菸│50條│├──┼────────────┼──────────┤│二│DAVIDOFF黑包裝香菸│300條│├──┼────────────┼──────────┤│三│DAVIDOFF白包裝香菸│800條│├──┼────────────┼──────────┤│四│DAVIDOFF紅包裝香菸│2900條│├──┼────────────┼──────────┤│五│MILDSEVEN香菸│130條│├──┼────────────┼──────────┤│六│長壽白包裝香菸│4270條│├──┼────────────┼──────────┤│七│長壽黃包裝香菸│3854條│├──┼────────────┼──────────┤│八│尊爵長壽香菸│8030條│├──┼────────────┼──────────┤│九│CASTER香菸│10條│├──┼────────────┼──────────┤│十│新樂園香菸│21條│├──┼────────────┼──────────┤│十一│MARLBORO香菸│1750條(抽樣1││││條送驗)│├──┼────────────┼──────────┤│十二│MILDSEVEN橘包裝香菸│1750條│└──┴────────────┴──────────┘附表四(於臺北縣○○鎮○○路37之8號倉庫查扣):
┌──┬────────────┬──────────┐│編號│仿冒商標香菸名稱│數量(均抽樣1││││條送驗)│├──┼────────────┼──────────┤│一│峰香菸│6950條│├──┼────────────┼──────────┤│二│DAVIDOFF黑包裝香菸│321條│├──┼────────────┼──────────┤│三│DAVIDOFF白包裝香菸│27條│├──┼────────────┼──────────┤│四│DAVIDOFF紅包裝香菸│4500條│├──┼────────────┼──────────┤│五│MILDSEVEN香菸│10468條│├──┼────────────┼──────────┤│六│MILDSEVEN橘包裝香菸│2955條│├──┼────────────┼──────────┤│七│長壽白包裝香菸│10816條│├──┼────────────┼──────────┤│八│長壽黃包裝香菸│12082條│├──┼────────────┼──────────┤│九│尊爵長壽香菸│7950條│├──┼────────────┼──────────┤│十│CASTER香菸│32條│├──┼────────────┼──────────┤│十一│新樂園香菸│40條│├──┼────────────┼──────────┤│十二│DAVIDOFF商標香菸紙箱│3疊│├──┼────────────┼──────────┤│十三│MILDSEVEN商標香菸紙箱│12疊│├──┼────────────┼──────────┤│十四│長壽商標香菸紙箱│5疊│└──┴────────────┴──────────┘附表五(於臺北縣○○鎮○○路24之13號倉庫查扣)┌──┬────────────┬──────────┐│編號│仿冒商標香菸名稱│數量│├──┼────────────┼──────────┤│一│MILDSEVEN橘包裝香菸│2950條│├──┼────────────┼──────────┤│二│尊爵長壽藍包裝香菸│1451條(抽樣1││││條送驗)│├──┼────────────┼──────────┤│三│峰香菸│3000條│├──┼────────────┼──────────┤│四│長壽黃包裝香菸│4700條│├──┼────────────┼──────────┤│五│長壽白包裝香菸│1800條│├──┼────────────┼──────────┤│六│尊爵長壽淡藍包裝香菸│6600條│├──┼────────────┼──────────┤│七│MILDSEVEN黑包裝香菸│4400條│├──┼────────────┼──────────┤│八│MILDSEVEN紅包裝香菸│4000條│└──┴────────────┴──────────┘附表六:
┌──────────────────────────┐│於臺北縣樹林市○○街○○○巷19之3號查扣│├──┬────────────┬──┬───────┤│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備註│├──┼────────────┼──┼───────┤│一│帳冊資料│1疊││├──┼────────────┼──┼───────┤│二│行動電話(內含門號092681│1支││││9733號SIM卡1張)│││├──┼────────────┼──┼───────┤│三│行動電話(內含門號093921│1支││││8697號SIM卡1張)│││├──┼────────────┼──┼───────┤│四│行動電話(內含門號09305│1支││││78219號SIM卡1張)│││├──┼────────────┼──┼───────┤│五│行動電話(內含門號092987│1支││││2192號SIM卡1張)│││├──┼────────────┼──┼───────┤│六│圖章│7顆││├──┼────────────┼──┼───────┤│七│倉庫遙控器│1個││├──┴────────────┴──┴───────┤│於臺北縣○○鎮○○路○○○號7樓查扣│├──┬────────────┬──┬───────┤│八│資料夾│9本││├──┼────────────┼──┼───────┤│九│銷貨簿│9本││├──┼────────────┼──┼───────┤│十│筆記本│10本││├──┼────────────┼──┼───────┤│十一│客票紀錄簿│3本││├──┼────────────┼──┼───────┤│十二│CASHBOOK收支簿│1本││├──┼────────────┼──┼───────┤│十三│報表│1張││├──┼────────────┼──┼───────┤│十四│行動電話(內含門號093663│1支││││8985號SIM卡1張)│││├──┼────────────┼──┼───────┤│十五│上海商業銀行支票│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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