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4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4年7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上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4年7月22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該判決正本於同年8月15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卷附之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而上訴人遲至同月31日始向本院遞狀上訴,此有本院蓋於該上訴狀之收文戳章可稽,是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上訴人提起之上訴,已逾上訴期間而不合法,且無從命其補正,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0月14日
書記官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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