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46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352,420元,應繳裁判費3,860元,扣除原告
前繳裁判費2,210元外,尚應補繳1,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台中縣○○鄉○○路○段○○○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