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3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1340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畢得利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柒拾柒萬零壹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玖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畢得利企業有限公司、丁○○、乙○○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畢得利企業有限公司自民國94年6月21日起邀同被告丁○○、乙○○為連帶保證人,陸續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2,1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均如附表所列。詎料被告自94年9月起即無法依約繳息及清償,目前尚欠本金1,770,118元迭經催索,均未獲清償,依所簽訂授信約定書第5條規定,已視為全部到期,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除供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5紙、週轉金貸款契約2紙、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2件、繳款情形明細表5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孫淑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附表:
┌────────┬────┬────┬────┬────┬────┬─────┐│編號│1│2│3│4│5│合計│├─┬──────┼────┼────┼────┼────┼────┼─────┤││原貸日期│94.06.21│94.07.04│94.07.28│94.09.02│94.09.07│││├──────┼────┼────┼────┼────┼────┼─────┤│原│金額(元)│800,000│490,000│270,000│320,000│220,000│2,100,000││貸├──────┼────┼────┼────┼────┼────┼─────┤│明│期限(至民國│95.06.21│94.10.02│94.10.25│94.11.29│94.12.06│││細│年月日)││││││││├──────┼────┼────┼────┼────┼────┼─────┤││原貸利率(以│7.35%│5.875%│5.875%│5.875%│5.875%││││2年期定儲一│││││││││般牌告機動利│││││││││率加百分之4.│││││││││12機動計息)│││││││├─┼──────┼────┼────┼────┼────┼────┼─────┤││借款餘額(元)│777,807│270,000│182,311│320,000│220,000│1,770,118││├──────┼────┼────┼────┼────┼────┼─────┤││利率│7.480%│6.075%│6.075%│6.075%│6.075%│││├──────┼────┼────┼────┼────┼────┼─────┤│求│利息起算日│94.08.21│94.10.02│94.10.07│94.09.02│94.09.07│││償├──────┼────┼────┼────┼────┼────┼─────┤│明│違約金起算日│94.09.22│94.11.03│94.11.08│94.10.03│94.10.08│││細├──────┼────┴────┴────┴────┴────┴─────┤││利息│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計算。││├──────┼──────────────────────────────┤│││自上開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違約金│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
書記官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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