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966號聲請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90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台聲字第84號裁定予以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2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蘇芹英法官邱璿如法官徐福晋法官彭昭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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