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0953號
原 告 郭正良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3日所
為之民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欄「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貳
仟叁佰肆拾伍元」,應更正為「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貳拾貳萬捌仟貳佰捌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
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應更正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
幣『貳仟肆佰叁拾』元」。原裁定附表應更正如後附之附表所示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規定甚
明。
二、查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3日所為之103年度北簡字第10953民
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朱耀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書記官陳香伶
附表:
依原告起訴當日即103年9月19日之系爭股票收盤價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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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股票名稱│股票收盤價│扣押股票餘額│扣押股票市值│
│││(新臺幣)││(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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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永豐餘│13.55元│30股│40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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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環│4.74元│5000股│23,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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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旺宏電子│7.32元│4000股│29,280元│
├──┼─────┼──────┼───────┼───────┤
│4│智邦科技│17.75元│107股│1,899.25元│
├──┼─────┼──────┼───────┼───────┤
│5│台中銀│10.55元│267股│2,816.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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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開發金│9.96元│11000股│109,5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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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台新金│14.95元│717股│10,719.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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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永豐金│13.6元│1143股│15,54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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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合庫金│16.6元│106股│1,75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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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菱生精密│16.3元│2000股│32,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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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228,286.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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