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捌萬捌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