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養聲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養聲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養聲字第47號聲請人即收養人甲○○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丙○○上列當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16歲以上,違反者,收養無效;又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民法第1073條第2項、第1079條之4、第107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收養人甲○○願收養其配偶乙○○之子丙○○為養子,聲請人2人已訂立收養契約書,且經被收養人之生父乙○○及被收養人之配偶 張彩疋 同意(被收養人之生母 盧王珠 已歿),為此請求裁定認可收養等語。
三、經查本件收養人甲○○為民國(下同)00年0月0日生,而被收養人丙○○為00年0月0日生,此有該2人戶籍謄本各1件在卷足稽,是本件收養人甲○○之年齡顯未長於被收養人丙○○16歲以上,而有收養無效之原因,依首揭說明,本件收養既為無效,依法應不予認可(即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嚴文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書記官蘇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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