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99年度易字第5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前於民國99年5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認有再行調查審理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昭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文儀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99年度易字第5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前於民國99年5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認有再行調查審理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昭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文儀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