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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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49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錢衍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