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簡字第506號
原 告 蔡鴻弛 即 蔡建明
被 告 東生麗廈 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慶勳
訴訟代理人 徐俊逸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8月15日上午11時30分在
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簡字第506號
原 告 蔡鴻弛 即 蔡建明
被 告 東生麗廈 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慶勳
訴訟代理人 徐俊逸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8月15日上午11時30分在
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