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簡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簡字第506號
原   告  蔡鴻弛蔡建明
被   告  東生麗廈 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慶勳
訴訟代理人  徐俊逸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8月15日上午11時30分在
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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