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6年度投簡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投簡字第143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吳素貞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吳江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
院於民國106年6月13日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
未繳者,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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