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彰調字第42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朱惠君 、 朱孝文 、 朱孝修 、 朱孝國 間塗銷財
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朱孝文應將如聲請狀附件
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下同)99年8月9日以分割繼承及101
年7月10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並登記為相對人朱惠君、朱孝文公同共有等語。經查,聲請
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
,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
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
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
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彰化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