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補字第466號
原 告 丙○○
己○○
乙○○
丁○○
甲○○
上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丙○○
己○○
一、原告與被告戊○○、銓榮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一十六萬二千五百六十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七百七十元。
㈡提出被告戊○○最新戶籍謄本。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