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5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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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25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政忠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34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文陳政忠攜帶兇器、毀越門扇竊盜,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欄補充「被告陳政忠於本院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陳政忠前有毒品及竊盜前科,素行非佳,不知憑己力賺取金錢花用,竟侵入他人管領中之建築物內行竊,漠視法令,對他人財產權及活動領域之安全危害甚大,惟念及其學歷為國中肄業、目前無業,家庭經濟狀況非佳,參以其本件竊盜犯行並未得手,被害人財產損失非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度。公訴檢察官求處有期徒刑10月,惟本院認審酌上情處以如主文所示之刑已足資儆懲,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2、3款、第25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上訴於第二審地方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詹尚晃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